浅谈监理工作的现状和作用
2022-06-06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摘要:本文分析了监理工作的现状和作用、任务和权利。

关键词:监督;现状;误解;作用;任务

监理单位是一家专业、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委托,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投资,以自身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公平管理合同,最大限度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监理制度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已经成熟和完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得到了国际承包市场的广泛认可和广泛应用,详细规定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中国也开始参考它的实施情况。由于我国建设监理体系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系决定了我国监理体系自建立以来具有自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监理模式。

一、对当前监理工作的误解

由于我国建设监理体系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系决定了我国监理体系自建立以来具有自身的特点,尚未形成社会监理模式,仍存在以下误解:

(1)监理制度仅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包括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项目立即开工,导致监理熟悉情况,不深入掌握和熟悉工程,特别是水利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性较高,前沿较长,影响因素较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发展。

(二)业主行为不规范

业主的行为准则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直接相关。施工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些人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些人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事实上,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经理,业主委托监理,应由监理工程师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应由监理工程师实施,业主要做的是如何做好监理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

业主不规范是一种普遍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客户至上。服务业主,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业主的信任,促进监理工作的发展。规范业主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理念,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业主招标或业主代理招标来解决。

(3)将监理工程师视为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公平的第三方,根据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监理,而不是承包商的质量检验员。这个问题涉及责任和验收程序。所有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责任确保提供合格的产品,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量检验员,监理本身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量检验员检验应全面。

(4)工程质量监理

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在这个项目中有一些东西可以找到监理人。项目存在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理解是有偏见的。监理是根据业主的授权,根据监理合同和项目建设合同对项目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存在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监理是否检测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由于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供产品质量标准,需要三方纠正思想意识。

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一)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二)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三、监理单往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一)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三)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3、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四、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一)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二)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三)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四)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监理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五)加强《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

(六)加强对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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