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2-06-01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我国建设监理形势总体良好,健康发展,但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水平相比,我国建设监理体系仍处于初期阶段,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许多问题。
一、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包方式上,存在分包监理业务和附属监理许可证的现象。存在业主私人招聘、系统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导致建设监理在许多项目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部分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仍处于母亲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会计,也不承担损益;部分监理企业品牌,临时人员,无监理任务,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奉献、责任和热情。
(二)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监理团队的整体质量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面控制的能力。由于人才不匹配,一些监理单位大多只能使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使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面的全过程控制。当然,这种情况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和控制能力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3)许多项目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一些总监理工程师也是许多项目的总监。有些项目挂着监理人员的名字,只看到他们的名字,没有看到他们的名字。部分监理单位未确定某些项目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未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的责任,导致部分监理人员不检查,站监理,甚至不询问项目是否合格。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督法规体系不严格,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不够强大。
二、基本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监管委托程序,促进监管市场标准化
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严格监管资质管理,保持监管市场建设良好秩序
目前,监理单位资质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同一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的一站式操作。禁止这种同一监督的基本措施是将监督单位与母亲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监理单位(监理部门、监理公司等)也应与母亲单位脱钩,包括部分设计研究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门、监理公司等)。简而言之,监理单位应重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和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国有监理单位的重组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明确、责任明确、政府企业分离、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律发展的市场实体。
(三)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四)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重点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或直接委托)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五)改革监理收费办法,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现在我省实施的监理取费办法是1992年制定的。当时建设监理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为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起步和开展,收费标准只是低水平的。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因此,适当提高监理价格是完全必要的。工程监理是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价格过低时监理单位很难派出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很难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或者无法保证监理人员数量,也就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优质优价、低价质差”这是市场规律的一个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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