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具有以下性质:
(1)服务。服务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特点之一。首先,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的,不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为建筑单位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单位拥有一批多学科、多行业、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管理、熟悉经济法律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一方面,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确保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贯彻国家建设政策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也是服务性的。其次,监理单位的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是由工程承包商支付的。监理单位不同于工程开发公司和建筑企业的利润分配。
(2)独立性。独立性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理单位必须独立于人际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其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国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指出,监理单位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建设、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者与这些单位有经营隶属关系,不得承包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建设、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工作。这些规定的原因是为了避免监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的利益性,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第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监理单位承担的任务不是由施工单位随时指定的,而是由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提前确定的。监理单位不得随时承担合同以外施工单位指定的任务。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这种需要,双方必须通过协商确定增加的工作。监理委托合同确定后,施工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第三,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工程合同签订的双方,即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独立方。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成立的监理委托合同确认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3)公平性。公平性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教练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时,以公平的态度对待客户和被监理人,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标准,从第三方的角度公平解决和处理,从而公平证明、决定或行使其处理权。
公平性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顺利实施其职能的重要条件。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承包商和业主的良好合作、支持和合作。所有这些都是基于监督的公平性。
公平性也是监理制度约束工程建设监理的条件。实施监理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项目建设秩序,为项目建设创造稳定协调的环境,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为了确保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必须对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公平性要求是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公平性是监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公认的职业标准,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标准。公平性的独立性是前提。
(4)科学。科学是监理单位不同于其他一般服务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生存的重要条件。监理单位
必须有能力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存在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并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因此必须科学。科学必须以监理人员的高质量为前提,根据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技术和管理,了解经济法律,通过权威机构考核和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能获得公认的法律资格。监理单位没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也没有活力。社会监督单位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也是科学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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