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022-06-28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摘要: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全面实施建设项目保修保险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之一。本文主要讨论了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保险的现状、特点、与其他保险的关联和差异。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论证了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保险的必要性,并对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内容

2004年,建设部有关部门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试行办法》(草案),拟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连云港等12个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行。这将是丁成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重大改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规定的内容如下:

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后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保险公司公司维护,维护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承保保险公司维护质量缺陷后,如果质量缺陷是由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的,南方承保保险公司将行使代理赔偿权。承保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行使代理赔偿权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相关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不及时负责维护,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护,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实行不同的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工程规模、技术性能、施工单位的复杂性能、施工单位的保修费率。

施工单位必须投保以下施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①政府投资的住房建设项目,如办公楼

②商场、体育馆、剧院、学校等与公共安全有关的房屋建设项目

③各类商品房工程

2、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2.1 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并不是中国的第一个。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已经正式立法强制实施工程质量保险,但这些国家在强制实施前经历了较长的自愿试行阶段。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施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十条规定:十年后,建筑商和承包商免除对建筑物或者指导的重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责任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师、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责任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对工程的主要部分承担缺陷保证责任,两年内承担建筑设备的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验的深度等综合考虑,一般相当于工程总成本1.5%~4%的保险费。

2.2 国内部分省市建设市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简介

2.2.1 吉林省开展住宅质量责任保险

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就亚泰花园杏花苑商品住宅楼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规定“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起一年内,由于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在住宅质量

责任保险范围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开发商或业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我国开发公司首次签发第一份房地产质量责任保险,对于解决质量纠纷问题意义深远。

2.2.2 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2008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首个试点为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常营经济适用房是北京第二个公开招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预计可提供7000余套经济适用房和1000余套廉租房。2010年11月30日以前,项目全部竣工,全部住房用于解决列入住房保障群体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该项目的4家开发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议。这意味着,今后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不必为修复或赔偿烦心,因为保险公司会先行赔付。

3、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 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我国正处于大规模进行工程建设的历史时期,对工程质量缺陷建立保修制度,对于延长工程使用年限、提高投资效益,显然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住宅质量建立保修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定,其意义可谓深远。

3.2 有利于规避工程技术风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施工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大跨度预应力、悬索桥梁施工技术,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技术,大型复杂成套设备安装技术等都达到或接近了国际先进水平,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建成了一大批大型工程项目。但由于人类认识自然、掌握自然规律水平的限制,技术风险依然存在。建筑工程结构造型、结构体系日益复杂,突破原有技术标准的超大、超长、超高、超深、超厚结构不断涌现,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确保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大型企业承担的高、大、新、特工程,在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点的同时,相应地加大了技术风险,而投保质量保险,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采用。转移技术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为企业长远的更高层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3.3 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如工程质量投诉现象的增多,安全事故的处理,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上访等,都是建筑市场比较突出的风险事件,但是由于相关主体风险意识差,为政府管理建筑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承担着不应承担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建筑市场运行手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经济手段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依赖行政手段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样政府管理部门就可以从烦琐的协调事务中解脱出来,大大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办事效率。

3.4 有利于依法行政、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责任作了严格规定,除了必要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设计、施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政策,行业自身积累严重不足,难以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落到实处。发生事故或违约后,由于大部分的设计、施工企业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受害方的权益得不到保证。甚至一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不出资承担善后工作,造成企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无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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