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22-05-31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近年来,各级水利系统领导认真执行《招标法》,在招标工作中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下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一、水利工程招标的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一项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的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批准,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一)行政干预过多,招标主体错位
个别地方政府领导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是一流的政府,是理所当然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招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承包整个项目,混淆招标主体。例如,一个城市的国家水库和七一水库枢纽的风险加固项目招标,一些区领导忽视了国家规定,故意改变招标人,主观决定招标事项。公开说,招标是区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权,使招标主体错位。在预审小组名单中,招标代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被排除在外,使本应对招标全面负责的代理机构成为代表。在预审会议上,当代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反复解释国家对招标有明确的规定,并认真指出违反程序时,领导人仍在我们的行为,说:代理机构水利建设市场的参考秩序。当代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被迫因无法履行合同而被迫停止招标代理机构退出。
(二)标准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首先,基础编制不规范。部分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招标过程中,不按照国家预算配额,基础价格大大降低于初始批准投资,从表面上看,地方困难似乎解决,但造成施工企业、监理、设计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济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投标人不符合要求。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方业主既不委托合格单位编写标底,也不找有能力的专家编写标底。提前设置框架和套筒,使准备好的标底没有参考价值。例如,厚迁堤防工程就是这样。一期工程的标底远高于施工单位的平均值,二期工程的标底远低于施工单位的平均值,非常不规范。
第三,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较多,但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项目的业主或代理机构都根据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难以公平公正。
(三)资格审查不严格,排斥潜在投标人
部分地方或单位严重违反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的规定

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存在: 一是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有的地方不但自己确定预审资格条件,而且预审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又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全部同意报名、购标书、参加竞标,致使一些不具备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清除投标队伍,引起索赔纠纷; 三是排斥外地企业。有的地方实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人为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在预审前,就预定中标单位,其余的通通视为不合格,导致一些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被排斥在外,不符合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反而中了标,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四)、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 第一、评委组成严重违反规定。如某区的一堤防工程招投标,评委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而是指定部分专家或无技术职称的党政领导人和监督人员参加评委,区委书记既是招标负责人,又是评标委员,其余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区长全部是评委,人数超过评委的一半。 在评标分组中,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分成三个专业组评标。而是把商务组的评委安排到技术组,而资信组、商务组不安排专家评委参加评标,该区的区委书记说:“商务、资信是硬杠子,又简单,不需要安排专家”。而当有关人员把商务、资信分打出来后,该书记又要求专家评委签字认可。 第二、《评标办法》不科学。在浓洄堤防工程评标中。按照区上制定的《评标办法》打出来的分值,在13家投标单位中就有12家基本分为0,只有一家独得12分。显然,这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评委违规评标。有的评委评标不坚持原则,评标带有倾向性,对有意向性的投标人评分偏高。有的评委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五)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第一、制度不完善。《招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第二、监督乏力。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根本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提出,不制止,不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了,也是纠而不力,制约无效。 第三、惩处不严。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特别是对行政领导干预招投标的究竟怎么追究不具体。有的地方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由于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致使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法》,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行业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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