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分析及管理模式探讨
2022-06-25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1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社会过于依赖工程质量监督和验证,客观地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工程质量的负责人。工程质量谁批准,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伪装成工程质量负责人,直接参与工程建设,但袖手旁观,然后逆转市场经济活动产品制造商直接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行为由政府授权,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负责人。客观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与现行三级批准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模式存在矛盾和不和谐。

单一的物理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行为进行全面监测。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品种的特点。这决定了传统的单一物理质量监督模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仅仅依赖于质量监督机构的多次到位。经过数百天的施工和一段时间的判断,监督的全面性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无法全面、准确地检查、评估和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有人员素质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经过近期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20 随着年的发展,虽然监理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理论、经验甚至权威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弱,设备相对滞后,必然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项目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检查施工现场施工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施工现场施工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资质或资质,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检查相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项目的实体质量。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主体结构施工前必须对基础实体进行监督检查;后续工程施工前必须对主体结构实体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实施验收规范,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层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5d 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质量监督报告表、施工工程质量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基础、基础、主体结构、功能工程监督抽查、抽样试验、工程竣工技术数据验证、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工程监督工程师签字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委托部门。

(7)监督预制构件和商业混凝土的质量。

(八)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模式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从建设项目活动开始,工程建设各方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

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因此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推行责任监督员的办法,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尤其现场检查已由手摸、眼看、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转变为采用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以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为依据的科学检查手段,真正做到用数据说话,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工程过程和事后控制 3 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决定暂缓审批、停止审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基本不合格或取消资质。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创新政府监管体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研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一站式”服务和集中统一执法。

4 结 语

随着建设投资的多元化发展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的重点应当转移到国家投资的工程上。对一个具体工程来说,也有一个监督重点的问题。工程质量包含的内容多而广泛,正如国家新版质量验收规范中的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那样,各项内容有主次之分。对工程整体的全面质量控制的责任,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加上监理单位的监理,我国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已经建立起了比较严密的机制。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2/147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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