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制度作为国际国内工程建设中工程承包的主要形式,已得到广泛实施。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施工程建设招标制度,是建筑管理体系和经营模式的重大改革。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公平、开放、公正的实施原则,发包人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制度是一种相对成熟、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但由于建筑市场发展不规范、管理体系的约束和经验不足,建筑工程招标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以下是根据近十年的工作经验,讨论工程招标中不正当竞争及其原因和防治措施。
一、项目招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以排除竞争对手或损害投标人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两个方面,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1。价格串通。在招标投标中,部分投标人与私人串通,达成协议,提高或降低投标价格,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评标时无法中标。2.轮流中标。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分段招标或多次招标中。投标人同意在投标过程中轮流以高价中标,获得高额利润,使投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择最佳投标,造成巨大损失。3.投标补偿。投标人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约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失标补偿 费。这种陪同投标行为使投标人之间没有竞争,招标人未能达到预期的节约和最佳选择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得的。4、附属于其他企业,一些企业或个体承包商不能同时以几家企业的名义进入相关企业。无论哪家企业,实际上都不能以同一家企业的名义进入相关企业。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1、透露信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2、事后补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或者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特定投标人中标后给予其他投标人一定补偿。3、设置障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度身招标”,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上述工程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包括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招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出现,应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调查取证,确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
二、项目招标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过多。
建筑市场供大求的现状形成了买方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投标人数千人
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在实际招投标中,现有的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还无法完全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二是串标人之间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三是惩处力度不大不利于行业自律。惩处力度不大使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其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串通投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因此,监管机制与手段的不完善,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法制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其次,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各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原则,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在招投标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在过对建设项目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1、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严格资料审查。
在工程报名、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环节中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等证件的单位名称等项目是否完全一致。对投标人法人委托人身份进行核查,核查其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不予以受理。
2、完善评标方法,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方面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报价,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规定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评标委员会应向最终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15%的投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视其投标报价无效。
3、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
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投标人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并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而且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规范行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