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必须监理的项目进行监理。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1月17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于周一颁布,明确了必须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些必须监理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住宅社区项目、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法制度,必须申请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施工许可证管理措施对制度的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出具监督通知书。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装饰工程,为了满足特定的使用目的,改变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施工单位未经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必然给工程带来质量风险,后果非常严重。为此,《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装修工程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原房屋装修涉及主体结构的主体结构,荷载明显增加的,房屋所有人和用户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审查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
此外,施工工程经验合格的,可以交付使用。施工单位为提前取得经济效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条例》建立了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项目流向社会的重要手段。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分包或者非法分包。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了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资质和能力,是国家实施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才能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承包工程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不能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因此,《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
此外,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结果文件进行施工工程设计。勘察结果文件是设计的基本数据和设计的基础。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施工程序的要求。但由于工期紧迫,施工单位利益驱动,违反基础设施程序的做法时有发生。在勘察设计质量检验中发现,许多项目存在先设计后勘察的现象,甚至只参考附近场地的勘察数据而不进行勘察,会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因此,设计单位应根据
相应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权力和义务。因为设计单位如果滥用这项权力,会限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的自主权,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厂商的平等竞争权,妨碍公平竞争。此外,指定产品往往会和腐败行为相联系,收受回扣后设计单位常常难以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有正确的评价,这无疑会对工程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这里的“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据设计要求,所选产品的性能或规格只有某个厂家能够生产或加工,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和采购工作。在通用产品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