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我国建设监理体系起步较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系仍在运行,限制了监理体系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体系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指导机制不完善,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条件理解片面,使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改进。
关键词:建设项目、监理、现状
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商投资和国际交流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试点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控制工程质量、成本和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它正在逐渐在各个行业推广。通过实施建设监理,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将建设监理单位引入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同时,许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和许多建立单位参与了同一项目的招标和监理,这使得建设项目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理关系模糊,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指导机制不完善,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条件理解片面,使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
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施工程监理的意义和重要性缺乏了解,对监理的地位和与各方的关系有模糊的了解。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员工,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照自己的要求办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为业主服务说话,不把监理人员当成独立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取代了自己的职能,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由于上述模糊认识,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协调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无法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无法实施。
、正确理解和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的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人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项目业主的利益代表。监理人必须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规定和相关法律对项目进行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终止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也不得随意更改监理人员的指示。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对业主负责。所有监理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合同为基础,实现三种控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入
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