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无序:是什么制约了招投标的天平?
2022-05-31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引人深思,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人们普遍感到招投标市场缺少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那么,是谁遮挡了阳光的普照?是什么制约了招投标的天平,造成竞争无序的局面?

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块分割。目前,省、市、县项目的招标活动由省、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地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联系,仍遵循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根据行业属性,根据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如土木工程(包括装饰、水电安装)招标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备招标监督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水利、通信、民航)招标监督由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投资涉及政府采购,还需要接受行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涉及国家重大项目投资和综合招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也必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这么多部门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进行管理是非常罕见的,不仅监管机构不同,而且经常导致重复的程序和政策管理。

同体监督。根据现行职责分工,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诉,对工业、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由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这是一种同体监督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招标管理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据介绍,这种政府和企业无论如何,集管理、服务和代理于一体的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很常见。相关部门不仅管理行业的招标活动,还监督具体的招标活动。有的甚至是招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没有统一、权威、强大、超脱的建委会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标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目前,各地建设部门和建设部门都成了一套有形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很多都是由当地建设部门和建设部门组成的。

保护主义。在许多招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组织者设置了困难,卡住了外国企业,难以公平招标。部分地区或部门提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格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除外国或外国系统的投标人。如缩短投标时间,使省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设置小标段,使省外投标人感到不值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入省内外多个不同的评分标准;通过各环节的审批;有些人与外国投标人私下签署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将多少标准分包给当地企业,甚至要求外国投标人与当地低资质或不合格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或不愿意,一些人不愿意与外国投标人私下签署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向当地企业分包,甚至要求外国投标人与当地低资质量或无资质量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一些人不同意或不想办公楼或不想办公楼或不想办公楼或不想办公楼,一些单位不能干预建设项目,一些单位不能干预建设项目,甚至不能干预建设项目,一些单位不能干预建设环境。

行政干预

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但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投标;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如,个别地方和单位以招商引资为借口,采取“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手续”的形式,直接干预插手招投标,不按正常招标程序执行。又如,各级各种开发区进行封闭式开发管理,有关部门难预监管,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或不公开进行招投标。

认识差异。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评分标准中把企业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文明工地、优质(良)工程等信誉、业绩作为一项内容,认为这对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现场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优胜劣汰。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中,明确要求“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中,规定“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由于对企业信誉和业绩是否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企业信誉、业绩如何与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相挂钩有待探讨。

场外交易。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但目前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未完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场交易的多数是房屋建筑工程,而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开发区(管理区)的工程,以种种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接在场外交易;有的行业不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其工程项目不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这样既不利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作用。

查处无据。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发区(管理区)工程等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搞场外交易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查处依据,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场外交易、“暗箱”操作行为的蔓延,导致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有形建筑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收费无文。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要求,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但部分省仍未出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服务收费正式文件,致使有形建筑市场处于“有机构、无经费”的困难境地,无法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项目业主:权利过大

权力集中。由于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业主处于优势地位,给业主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温床,使得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尤其是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业主,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导致人情关系,以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借口,从受理投标人报名、制定资格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签订合同等各个环节掌握主导权,以不正当手段渗入,让一些投标人对该类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竞争性提出置疑,影响中标结果。

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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