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阶段,实施新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法后,会出现很多以前从未见过的新现象。列出如下:
现象标,投标人应根据业主或中价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合理单价,确定合理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价格报价方式。这样,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不同的部分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报价,更有利于投标方的竞争,确保中标价格合理低廉。
现象二 投标人以成本价格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以成本价格投标,而不是短期利益,以抢占市场或创造信誉或公司长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法》是允许的。
现象3 根据发包人或委托中介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企业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投标,弊大利少。在调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时,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人成本计算,而不是以单个投标成本为标准。投标人可能有以下想法:一是抢占市场,先赔后赚;二是争取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向发包人索赔。一些投标人偷工减料,甚至中途停工,迫使发包人盈利。这样,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期延长,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不利于保护承包人利益。
现象四 由于个别发包人权力过于集中,大大小小,拒绝竞争,招标只是一种形式,数量单价可能远高于成本价格或定额价格,形成垄断价格,获得高利润,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滋生腐败。
现象五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初始阶段,由于人们长期习惯使用定额,一些发包人和投标人习惯于在短期内使用定额定价。根据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和机械成本本和机械成本,然后考虑一定比例的管理成本和税收,确定综合单价,然后根据发包人或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报价。这种形式不同于以往完全使用配额和配套文件的定价。这种综合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基础,不能改变。该定价方法仅参考定价配额的直接成本,不受其配套文件的影响。
现象六 原封不动地使用定价定额定价。如果发包人和投标人愿意使用原定价定额定价非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定价,也允许非政府投资。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定价定额不断出现新材料和新施工工艺。如果成本管理部门不再解释、补充定额和停止使用的配套文件,很可能会脱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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