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有哪些不规范?最低价中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造成哪些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影响是什么?
市场主体不规范
项目业主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避免招标、串通招标、明招暗定、肢解承包项目、强迫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投资资金不足、拖欠项目资金等问题。
投标企业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投标企业缺乏诚信,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行业自律性差,串、围、陪同现象不时发生;恶性竞争、低投标、高索赔、偷工减料、非法分包、分包等。此外,由于投标企业属于弱势群体,虽然在投标过程中知道不公平待遇,但为了赢得项目,也害怕对未来项目投标产生不利影响,往往不敢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度差,行为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业主、投标企业合谋搞虚假招标、肢解承包工程;代理机构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和关联代理业务;代理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个别评标专家缺乏职业道德,不诚实。主要表现在评价不尽职调查和草率评价;在利益驱动下,与关系企业勾结,为他们打高分,影响评价结果。此外,目前的评时间主要为0.5~1天之间,大型工程项目评标时间不足。
有形建筑市场的定位尚不清楚。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部分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些是独立运营的服务机构,有些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如省市建设省市两个有形建筑市场,造成资源浪费,业务量不足。
代建制的实施受到限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加快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和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用户。实施代理建设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破现行政府投资制度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四位一体模式,使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但目前,由于投资者、监管机构、业主、代理建设单位的职责定位不明确,代理建设工作往往受到多方干扰,代理建设制度的实施更加困难。
中标后最低价无穷无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估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七部委第十二号令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综合评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价法和经评价的最低投标价格法两类。由于在实际评标过程中,技术投标和商业投标主要是评标,技术投标在综合评分中所占比例较小(据了解,技术投标一般占40~45%,商业投标占5~60%),投标人的技术组织设计方案差异不大,因此,商业投标成为中标的关键。
最低价格中标的原则是国际工程招标中的惯例,即合同的授予应采用经济上最有利的标准。然而,在中国,最低价格中标导致了投标人的恶性价格竞争。为中标,施工企业不惜报低价。中标后,一旦发现价格损失,将停工或延误工期;采取偷工减料或高价索赔的方式,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多接工程,弥补损失或盈利。这些做法是为了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以及工程按期完工均带来了巨大隐患。
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问题多
我国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清单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现量价分离,对于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并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在我国还刚刚推行,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问题。《清单规范》4.0.9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建设部对该条的解释是“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但是,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核实工程量后进行报价,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还有的直接标明“由施工企业3日内复核,若无意见则接受,结算时不再调整”。显然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清单规范》和有关法规,是有失公平的。这种规避己方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责任,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现象,给下一步建筑项目的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工期、质量、索赔等等,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好,不仅投标人遭受重大损失,招标人同样不可避免地蒙受重大损失。
而且,即使投标人审核出有量差,招标人一般也不进行调整,而多是让投标人在报价中通过价格调整予以解决,但招标人以原工程量编制的标底却不做调整。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还需要出台具体的法规、操作规程进行指导,以最终实现量价分离、风险共担,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工程量清单的质量问题。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编制,是《清单规范》赋予发包人的责任,当其因自身原因不能编制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但是,当前不管是发包人还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质量均不太高,存在清单范围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以及与《清单规范》的计算规则不相吻合的现象。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金拨付以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质量问题的存在,会给下一步的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施工企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认识不足,风险估计不够,盲目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实施以后,原有的企业预算价格体系受到很大冲击,新的报价体系尚待构建起来,企业定额缺乏,完全凭过去的经验结合市场行情报价,缺乏科学完整的投标评价体系;有的还投机心理严重,恶意压低报价。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分析投标报价工作做得不够。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优点在于工程量一致、子目一致。投标人只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子目报每项的单价和相关的措施费用及计算相应的税费,非常便于评标人员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对比,以评价报价的合理性,但这项工作往往做得不够。一些评标专家迎合招标人心理,不对投标报价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和公正客观的评判,仅仅对各投标人所报总价进行比较,强调最低价中标。
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国家在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