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的条件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拒绝潜在投标人,也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有权公开参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投标活动。实际实施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要求投标人承包低类别项目;二是部分地方和部门为保护自身利益,或限制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增加公平条件,客观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打开建筑市场的大门,积极引进优秀的外国建筑企业,打破当地保护和肥水不流外人的旧传统习惯,取消或稀释现有重量的地方企业绩效分数,为其提供更多的竞争场所,消除其依赖性思想,加强其依赖性思想,提高其竞争力。
2.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本文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平性和对投标人权益的保护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在必要时考虑各种因素,满足招标人的合理要求,编制高质量、合格的投标文件。但在实践中,一些招标单位往往会随意缩短时间,将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缩短到10-15天甚至更短。我们认为,由于《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文件编制的最短时间,应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当然,管理机构可以遵循合理的原则,依法制定相应的合理规则,改变过去的随机做法。
3.对无故退出投标活动或有用不正当手段的限制措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修改或者传播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为了有效制止投标人的随机行为,我们认为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限制投标人退出投标活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欺诈等违法行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退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可作为业主损失人的赔偿,并对投标人进行登记备案。
4.关于开标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给予不端行为一个机会。标底的审批不一定要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进行,所以标底可以提前审核,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5.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地方保护将被打破,建筑企业跨区域投标竞争项目已成为普遍现象。地方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但不能忽视工程领域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普遍问题,这使得很多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巨大,影响了建筑企业自身的发展。为此,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招标人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支付担保。此外,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数额问题。由于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操作非常随意,往往倾向于投标人。我们查阅了相关文件,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取决于招标项目人的类型和规模,但一般来说,我们应该能够保证中标人或招标人违约时,双方的损失通常可以得到合同金额的10%左右。同时,应加强对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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