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是一种集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法律于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根据国际通用合同条款,业主与承包商属于经济合同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不直接指挥承包商,而是通过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全面监督管理)进行监理。但事实上,大多数监理工程师都受到业主意志的约束。监理工程师有责任,但权利不大。大多数项目由业主直接管理。主要原因是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管理项目的业主代表根据行政领导的意图(工程量的增减和工期的提前或延长)改变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工作更加随意。监理工程师只受业主意愿约束承包商的行为,不能以第三方身份约束业主的违规行为,使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难以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1.问题的主要原因
1.工程项目业主对监理工作重视不够。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内投资者大多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建立具体的
项目管理团队(即业主代表)。从政策处理到质量、进度控制和资金支付管理的选择,现在转移到监理工程师进行具体的综合管理,不是很放心,只有出于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使项目监理制度逐步实施,但对项目监理制度的理解仍有一定的距离。大多数业主认为,项目建设的监理制度是为了应对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有些采用内部监理)。他们将项目监理人员视为业主管理团队蹲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管理人员,目的是加强业主的技术管理力量。监理工程师没有真正认识到监理工程师是否独立、公正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工合同和经济法规的差异。由于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和工作中的实际操作标准和经济法规的差异。
2.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监理工程师职责权的体现。虽然这方面的内容在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工程监理规定和办法中提到,但还不够清楚。除公路工程外,大多数行业的工程监理规定和办法只提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谈判监理合同时的具体约定,也没有提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进入工程的施工合同。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土木工程施工监理规定,一些省市各部门也另作规定,这方面的要求很少提及。例如,一些国内监理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但实际上不可能出现在一般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因此,在大多数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反映监理工程师的应有职责和权利,而其他人根本没有进入施工合同文件。这样,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独立处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概念。
3.近年来,大部分工程建设资金都是拼盘的,资金到位非常困难。工程
项目管理团队领导整天忙于筹集资金,千方百计省钱,省去不该省的监理费用。在招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时,他们也尽量降低监理费用,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服从业主代表的统一管理调度。有时项目资金无法支付,所以他们要求监理工程师找到与承包商打交道的方法。监理工程师也推迟签字,理由是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在工程施工中找到一个程序不当,以达到推迟付款的目的。为了支持业主的工作,维护业主的威望,一些监理工程师也做了一些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失去了监理工程师应有的公平性。
4、行政领导的干预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难以适应。特别是项目的工期变更。承包商根据合同工期安排了更仔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有些行政领导出于某种政治上的需要,很关心工程的进度,经常提出要提前完成。这样多次变更工期就打乱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使承包商的压力过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包商的利益,而且还不能提出索赔,只有想办法全力以赴去抢进度。业主代表也为了抢进度想出办法搞劳动竞赛,以工程进度的快慢排名次来进行奖罚,这样就势必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既无权阻止业主工作的随意性做法,也无权为承包商的利益着想提出其应有的索赔,同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求也只好有所放松,否则就会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受影响,承包商和业主都不会满意。 5、监理工程师自身素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中的应有职责和权利的体现。有些监理工程师的知识面不够宽,缺乏工程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经验,同时还缺乏工程经济、财务、法律和金融贸易等相关知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管理中碰到施工单位做的程序不当或工程设计上本身的问题,可自己却搞不清该如何去判断处理,提不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个别人由于政治素质上的因素,工作责任性不够强,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信任度的下降。 二、怎样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目前各行业的工程项目建设普遍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制度,而且已从内部监理逐步规范到外部监理,政府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要真正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加强监理工程师的队伍建设,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等条款,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体现。 1、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加深和规范工程监理制度,是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是进行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需要。从事工程监理行业的监理工程师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具有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并应遵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工程监程的职责和义务,真正体现监理的公正性。用自己良的服务态度、熟练的岗位技能和丰富的知识、经验服务于工程建设,搞好监理工作,赢得业主和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重视及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2、应把监理工作较规范详细地纳入工程施工的承包合同中,国际上通用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明确了工程实施管理中有关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工程中的监理操作程序和有关事件的处理等。在国内公路工程和一些特大型工程项目中采用较多,但有些地方在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中对业主有制约的条款基本上作了变更(包括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等)。象目前一般的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根本就没有采用这个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也没有按国家的有关工程监理规定来执行。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今后凡采用监理制度的工程项目,应该要按上述的规定来执行较妥,业主和承包商及承包商和分包单位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也要监理工程师的参加和认可。 3、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批准后介入比较合适,当然有些国际项目和特大型项目采用监理工程师全过程跟踪监理是十分必要的。在项目开工前招聘监理工程师事实上已经迟了,因为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要有一个全面了解的过程。了解业主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情况;领会业主对该项目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