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降水成本,是指不能计入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的支出。例如,企业创建成本、包装宣传成本和技术创新成本。承包商的工资通常排除在成本之外。事实上,建筑工程的建设风险很大。承包商获得更高的风险工资应该是合理的,就像企业经理获得工作工资一样。企业老板的年薪为10万、20万甚至数百万,社会可能认为这是正常的。承包商的工资可能被视为利润,并受到社会的谴责。原因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与寻租行为的关系;二是大型项目的超额收入,相同的收入比例,使大型项目的收入远高于正常的风险工资。
在实际招标活动中,很难准确评估沉淀成本和不变成本。投标人往往将不变成本(包括沉淀成本)列为优惠内容;投标人通常将成本理解为可变成本,即直接消耗的材料、劳动力和机械租赁成本;由于惯性,我们很容易按照成本配额模式分摊和测量不变成本,忽视对边际成本的把握。因此,我们无意识地陷入了对最低报价的误解,理性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假设前提,盲目追求最低价格,推断投标人应对其报价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以价格为核心的竞争中,承包商作为必须受到其心理、个性和个人偏好的影响。在决定投标报价时,他可能不完全来自追求利润的动机,而是混合着赢的心理,以赢得面子,或报告上次投标的报复。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低价投标的不合理危害都是显而易见的:低价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承包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不适当使用替代材料或不熟练的工人,以降低工程成本。这必然会影响负责任的承包商,迫使他采取低价竞争策略,雇佣廉价工人,降低必要的设备成本,减少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从而导致市场上建筑产品平均质量水平的下降。
其次,国有企业和所有非私营业主都必须涉及委托代理问题。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经理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代表他人承担管理职责。这种委托代理通常缺乏激励,具有软预算约束的性质。在项目招标中,业主可以为其他投标人设置障碍,形成不公平竞争;当预定中标人中标时,以各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增加价格(如确认隐蔽工程量、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格变化、工程量增减单价调整等)。这种情况导致了腐败和国家资产的损失。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串通设计和监督可以获得现场签证的额外好处,或者确保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成本高于默认非标准行为的成本,他们将不遗余力地争取这些好处和好处,以弥补低价造成的收入损失。社会对这些租赁搜索缺乏有效的监督。
我们必须预见不合理低价的危害,认识到过度竞争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选择,从而制定适当的游戏规则来约束它。如果我们相信价格的神话,或担心成为市场经济的阻力,我们将不负责任地制定错误的政策,直到危害或问题堆积,我们将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是政策的成本。
4.政府规范工程价格
市场自由调节的作用确实可以促进合理的产业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特别是大大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例如,莫尔定律显示,计算机芯片的价格每18个月下降一半。这表明,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边际生产成本每18个月下降一半,劳动生产力水平翻了一番。
然而,我国劳动力过剩,建筑市场进入障碍较小,建筑业生产能力容易扩大,供应大于需求具有长期特点。由于劳动密集型,一般建设项目的科技含量不高,利润率有限。目前,我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完整的法律环境,难以通过正常索赔弥补建筑企业的合理利润,因此成本价格
或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结果不过是一种“利益的转让”,即建筑企业把合理利润转让给招标人,而社会福利并没有增加。由于缺乏利润的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劳动生产力水平难以提高,市场的作用在这里并未发挥出来。在由市场自由调节达到市场均衡的过程中,建筑业必将经受严峻的考验。我们可能面临这样的局面:市场混乱无序,经济纠纷丛生,工程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倍增,行业矛盾重重,发展步履维艰;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制约,支柱产业的地位下降。而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听任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起步阶段,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健全,因而价格信号失真,很难真正反映商品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通常认为,成熟的市场机制能够把价格确定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上,即达到使市场供应量均可售出的价格,保持供需均衡;市场机制可提供市场运行所必须掌握的需求和供给曲线,正确地反映一系列有关消费者需求和生产者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以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市场机制还难以达到这种正常发挥其功能的程度。事实上,市场并非万能,竞争也并不总是有效率的。“一个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企业可能会在竞争中被另一个对特定环境适应性较强的企业淘汰出局。因此,在长期内,过度竞争的环境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竞争过于严酷,以至于除了那些最有效率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都无法生存)。…没有理由相信市场经济会‘自然’地作出正确的权衡,特别是没有理由相信过于残酷竞争的市场经济比那些竞争温和一些的经济会更有效率”(斯蒂格利茨)。随着市场失灵现象日益增多,市场对政府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发达国家同样在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全面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因此,一些学者,例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便指出:现代市场经济无一例外地是宏观管理、政府干预或行政指导的市场经济。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让市场运转得更好,以便纠正市场的失败,即对市场进行调控的行为,称之为“规制”或者“管制”。其含义为:政府从宏观管理出发,制定某种规则,市场主体各方必须按照这种规则行事,以避免社会福利损失,纠正市场的失败或失灵,使市场竞争接近最理想的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价格下降是一个必然趋势,而价格的自由化则将推动这一态势的发展,当市场机制还不能正常发挥其功能的时候,这就迫切需要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以弥补市场的不足。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进行规制呢?能否象过去那样,以按定额编制的标底为准,制定一个允许上下浮动比例的规定?显然,这是行不通的。我们所能做的是制订一个能够为市场各方所接受的招投标交易规则,找到一个合适的、用以界定低于成本报价的方法,保持正常的利润以激励建筑业发展,使建筑市场运转得更好,更加规范、有序。三、对低于成本报价界定方法的思考1、困难的界定对是否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的界定,目前的主要方法是“企业自证,评委认定”。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从本质上说,这个方法类似民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是,这个方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大,维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太高,难以达到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的目的。首先,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人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力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真实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对个别成本的考查更是难以把握,因此,评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