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标底招标
根据《国内公路工程招标文件模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615号文件,公路工程评标采用的基本方法包括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格法。我省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大多采用综合评价法,即评标委员会通过评价价格和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绩效和声誉给予不同的权重,以评分的形式评价最佳投标,综合得分第一名确定为中标人。评标价格通常围绕基础进行。虽然模型规定投标价格采用复合基础计算,但交通部认真分析复合基础计算公式和交通部(1997)451号文件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与评标价格相关的规定。不难发现,评标价格仍以业主基础进行评价,复合基础计算中业主基础的权重占50%,投标人基础的报价高于业主基础评标结果的10%或低于业主基础的公平性。因此,不难发现,评标价的合理性和保密性是影响基础编制的重要因素。
标底是业主对招标项目投资的期望,是评标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成本咨询机构编制。在招标实践中,我省基础编制是基于交通部项目预算定额(或预算定额)、项目计划类别、费用标准和价格调整规定,计划色彩强,与市场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不能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竞争力和真实水平,也不能完全反映业主的期望价格,其次,基础价格编制基础,除了设计文件、定额、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外,重要的是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事实上,对于现代工程建设,由于技术技术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差异,项目价格不同,有时差距很大,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由于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作为标准的特殊地位,不合理的标底会给标底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从而降低标底的合理性。如果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则可能会泄露。虽然招标人在开标日12:00截止日期接受投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12:00~14:30之间确定投标文件的基础数,但由于编制的预算数据以前已经确定,投标人不难分析他们的优点。不考虑基础泄露。由于设计审查数据不能保密,编制方法和配额的统一,投标人不难计算投标人的基础值。鉴于基础对投标人中标有决定性影响,投标人必须采取一切手段查询和收集这方面的情况。这样的报价往往不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仔细研究项目、详细调查、精心组织、实事求是地计算项目成本,而是考虑可以中标的价格。至少根据实际情况,报价越来越少,往往不会成为其考虑的焦点。招标变成了你需要我报告多少,而不是我需要报告多少。
一般来说,为了保密,标底的编制是由招标单位的个别工作人员或邀请的1~2名专家完成的。根据招标时间的安排,通常要求标底的编制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这些特殊要求的基础编制必然会导致基础编制的局限性,许多问题不能进行深入的调查、讨论和理解。在实践中,基础编制人员一般是管理和设计单位的预算人员。虽然这些人员有丰富的预算编制经验,但大多数人对施工过程并不熟悉。基础编制、工艺选择一般采用设计方法或常规方法,人员少、时间紧、无时间和精力调查材料价格,往往采用设计或近期成本站提供的材料价格,可能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此外,招标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基础编制也应根据施工图预算进行。事实上,由于施工图预算的影响和程序的加快,基础编制可能与实际差距。到要求,只能用概算来编制,这样与实际也会有一些出入。因此为使招标工作更趋合理,建议:(1)改变将建设单位编制的标底作为衡量投标单位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做法;(2)严密招标程序,使招标工作的泄密现象失去意义;(3)提高透明度,消除投标单位顾虑;(4)改变招标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影响;(5)将招标真正作为工程实施中的一个阶段,使招标过程与合同执行结合的更加紧密。因而有必要研究、探索更加完善的招标评标方式。2、无标底招标根据国家计委计政策[2001]1400号文“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通知”中五(3)款要求: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式。现将无标底招标方式作分析;本方式是以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作为衡量各投标人投标价的依据。据有关资料分析,投标报价有如下共同点:2.1不同项目报价平均值占标底比例一般在86.45%~85.31%之间。说明报价平均值相对接近;2.2报价平均值与各投标价的离差和均方差较小,说明采用报价平均值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数据指标;2.3尽管
项目管理方式的投资来源不同,但投标人趋于低报价已成为招投标中的一个倾向或趋势。过高或过低的报价常常是投标人不熟悉公路建设市场和招投标经验不足而造成的;2.4不论招标方式、管理方式、定标方式是否相同,但报价平均值受其影响较小。不同点是:①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企业资质等级要求高,均要求为国家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这些企业经验丰富,基本上都是抢占公路建设市场的主力。投标项目的各项数据离差范围相对较小,其原因有二:一是报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制,选用数据准确,控制适当;二是投标单位报价策略趋于成熟。②一般公路项目,标底编制因人而异,属资质较低的施工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分析编制报价,离差就较前者大,但总体趋势一致。所以可得出结论:报价平均值占标底的比例在几个特征值中是相对稳定的,以其总平均值作为指导投标报价的衡量依据是有代表性的。它可以克服以标底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弊端。试想众多投标单位的调查、讨论、分析,其工作一般比标底编制人员的工作要深;对施工工艺的熟悉和了解比标底编制人员要强;材料价格调查、施工组织设计等更符合工程实际和投标单位实际情况。因此,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价各投标报价的方法是合理的。但是对于出现不切实际,违背常规的极端报价,如果不做技术处理,将对平均值产生较大的影响,以此为依据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必然会出现偏差,影响招标效果。因此,用超出报价平均值一定比例(范围)的数值作为舍弃异常报价的依据,可以取得比较稳定比较合理的平均值作为合理标价,故而无标底招标是可行的。综上所述,那么合理标价该如何确定呢?什么是合理标价,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我国有关办法规定,凡是投标报价超过标底10%或低于标底20%的标价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凡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标底20%不高于标底10%范围的均是合理的。但世行项目规定,最低的报价为最优报价。我省近年招标实践,一般认为低于标底8%~12%的报价为最优报价,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规定:低于标底10%的评标价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的均按比例减分,也就是说:“低于标底10%的取价为最优报价。从主观上讲,招标单位认为标价越低越好,投标单位认为标价越高越好,所以确定合理标价时,招标单位在心理上有压低标价而投标单位有提高标价的需求。理论上讲,合理标价,应该是存在的,可以说,凡是中标单位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并得到部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