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实践中的几点思索
2022-05-31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招标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为了规范政府的公共采购行为,确保合理、有效、开放、透明的采购行为,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招标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施招标制度的历史较短。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实施项目招标制度。政府部门、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的基本建设任务,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发布给建筑企业。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实施政府与企业分离,引入市场机制,项目招标制度开始进入中国建筑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正式实施,标志性工程招标已进入法制化阶段。2001年支持实施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3年3月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由于缺乏具体的招标经验,在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系中仍发挥着积极作用。

1.行政干预过多

根据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多或少仍存在一些本位主义、平均主义思想,甚至从个人利益和部门当地利益出发,过度行政干预,特别是预审资格和评分标准粗糙、过度干预。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结算规模、复杂性等,制定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然后提交招标办公室审查,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潜在投标人资格等级、绩效、奖励证书(如鲁班奖、泰山杯、省奖、市奖励)、项目经理(必须是自己的项目绩效)等硬件评分权重粗略干预,为单位定制评分标准。这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招标工作的客观要求,使招标工作难以公平、公正,而且给参与招标的施工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对当前的招标方法产生了怀疑和抵制。中标企业主管会对投标方法产生负面影响,对当前的投标方法产生严重的工作干预感。过多的行政干预也让他们感到尴尬,无法独立选择最强大的建设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这给未来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了很多困难。简而言之,它不利于我们建立和实施标准化的招标和招标制度,也不利于我们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招标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实行资格预审和评分标准备案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不违法、不干预的原则。业主单位独立选择最强大的独立选择最强大的施工企业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同时也使所有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真正以自己的实力、绩效、声誉、技术方案和措施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公平竞争承包项目,扩大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和舞台。这样,建筑市场就可以净化,适应加入WTO为迎接外商独资工程企业进入中国建设市场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和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

2.仔细选择评标人员

评标能否公平公正,关键在于参与评标人员的素质。由于任何工作都要由人来操作和完成,评标人手中的笔重达千斤,评标人必须仔细选择。

首先,参与评标的人员必须对招标项目或类似项目有实践经验。他们参与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类似项目的设计、监督或施工过程,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和施工情况有深刻的了解,并有自己的观点。这样,在评标过程中,我们才能真正从项目的实际出发,对各施工企业进行评分,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如果评标人员根本没有接触过类似的项目,无数的心,评标很容易倾听部分信任,跟随,不可避免地失去公平。

其次,评标人员应从评标专家数据库中随机选择。各行业主管部门大多建立了评标专家数据库,应充电

分发挥其作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人员,可以避免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评标人员而带来的盲从性和偏向性,从而使评标过程更容易接近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最佳办法是评标人员从本工程主管部门之外的同行业的其他单位选择。如:本市辖区内工程的评标人员从其它市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这样做既可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又可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有利于完善和规范我们的招、投标制度。

再者,是否可以考虑让已经人围的施工企业各出一名评标人员直接参与评标工作,以便使参与投标的各单位了解并监督评标的全过程,从而使评标过程更加合理、公正,透明度更高。至于因本位主义的缘故,这些人员可能会给自己的企业打高分,而给其他企业打低分。但这对整个评标大局没有什么影响,因为最后计算各单位实际得分时,总是要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才进行平均的。虽然违背招投标法第37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得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委员会”,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从建筑法“三公原则”法理出发,是否可考虑这一条,但联想到一些领域实行的听证制度,并且这样在实践中确实有利于促使监督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真正落实。

3、技术标是否可放在资格审查之中、严格评审、合格者入围、入围者低价中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很多招标投标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一般是在评标前的很短时间内,有的是提前几个小时,甚至还有的提前1小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我们知道一个技术标书的编制是要做很多调查(包括熟悉图纸、现场勘察)、研究、分析、评估、方案论证比较等工作。这些工作需要大量时间,而评审专家没有这样的准备过程,他们匆匆而来,往往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甚至连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都看不到,至于施工场地的地上和地下情况就更不了解。不熟悉图纸就不能详细掌握工程的全况和特点,特别是当工程规模大、结构形式复杂、内外装修内容庞杂时,对于评审专家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无法保证评标的质量。例如,工程地质情况不明,对基础施工所采取的一些技术措施就缺乏判断标准,如是否需要降水,采取那种降水方法既经济又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主体结构不明,就无法判断技术标书所划分的施工流水段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关键施工部位的施工方法是否合适;施工场地不明,就无法判断施工平面图布置的是否合理,等等。因此,若技术标放在资格审查之中,专家有足够多的时间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作出科学的判断。另外,技术标(除专利技术外)公开后,在阳光下评审,可防止腐败滋生,并且相关单位相互观摩,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从目前的招标评审上看,价格竞争是投标竞争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商务标所占的比重显然高于技术标,以低价中标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已成趋势。低价本身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施工企业对所投标的工程有了较为全面地、详细地了解,知彼知己,实际成本估算准确;其二说明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施工能力较强。由此看来,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更关心或更感兴趣的是各投标企业的工程报价,而技术标书编制的优劣则放在次要地位考虑,即编制合理的技术标书可能会因工程报价不占优势而被淘汰;编制相对不合理的标书可能会因报价的优势而被采纳。当然也不排除二者均优的结果。总之,对于一般的工程而言,价格优先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技术标书实质上是在不断地弱化,因此,是否能在一般的、常规施工的工程招投标中,取消技术标书评分,而改为在资格审查中进行评价,但从法理上看,资格审查的内容是受到限制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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