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招标制度的成功实施是我国建筑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其制度的完善是我国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保证。完善我国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和战略,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项目招标市场,逐步形成国家和跨区域项目交易市场,建设高质量的建设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项目招标制度和国际标准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关键词] 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完善
1.建设工程招标总承包的国际范式和中国趋势
目前,中国的大多数项目都被称为总承包,实际上是施工总承包或设计分包。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的20多年经验表明,作为劳动密集型建筑企业,如果不改变当前状态,未来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的地位将越来越不利,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动分包商。
1.三种国际总承包范式可供借鉴——EPC、PM、CM。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越来越大、专业、复杂,旧的承包范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工程的需要。目前,一些国际流行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服务范式值得我国建筑业借鉴。
国际总承包范式主要包括:EPC、PM、CM等。
EPC(Engineer-Purchase-Con),即设计-采购-施工范式,是世界上最常见的。交钥匙工程范式是典型的EPC范式,其主要做法是业主选择总承包公司,为业主提供全套融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移交等服务。总承包公司负责项目的整个过程,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不协调,可以显著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PM(Project-Manage),即项目管理,主要是业主的项目管理。PM承包商应具备设计能力和设备采购权。
CM(CONSTRCCT-Manage),也就是说,施工管理。业主委托单位协调设计、管理和施工。例如,上海建设集团在上海金茂大厦的建设中对合同范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88层金茂大厦项目中,改变了设计院图纸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式。项目部从深化概念图到组织施工,直到最终交钥匙,全面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2.中国工程招标总承包的发展趋势。从建筑价值链可以看出,中国承包商不应关注项目的施工阶段,而应关注项目的早晚阶段,即项目的整个过程,成为总承包商。
由于我国建筑企业和设计单位的长期分离,我国市场经济历史短,社会项目招标实施时间只有几年,为了满足国际形式的需要,勘察、设计、施工应暂时包含在总承包中,以有效控制项目成本。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进一步改革我国建筑体系,实施建筑供应链的纵向联合,根据市场需求统一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管理,提高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的能力。
中国建筑企业要想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对手一样,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服务,需要对建筑业进行重大结构调整。也就是说,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行业需要重新认识和调整自己在全球建筑市场中的角色、职责和地位,重新认识和调整彼此的关系,重新认识、扩大和提高为全球建筑市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的能力。
2、我国建设工程招标制度完善策略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明显增强,招标采购制度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招标初期,仍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市场实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欺诈、欺诈
标等问题仍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因此,就相关制度完善试作如下思考。
1.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目前,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许多部门发布不同的规定,市场被分割,迫切需要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首先,招投标工作要为促进科学发展服务,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项目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让更多低消耗、低污染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得以推广应用。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市场运行效率;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2.逐步形成跨区域的统一的工程交易大市场。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试行并实现了市属各区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制,他们根据工作需要,在距离较远的南沙、番禺、花都地区建立了交易分部,基本形成了广州地区统一规范、开放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借鉴这种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以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主导,东北区、华北区、西北区、华中区、华东区、西南区、华南区为国家分部,各省、市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现国家和各地区统一管理。
3.打造高素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 我国已加入WTO,但从全球建筑市场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建筑企业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现在的全球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主动权掌握在工程出资者手中;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偏向发达国家的承包商,国际金融机构由发达国家所控制,使得发达国家的承包商是智力密集型,而发展中国家的则沦为劳务密集型。当然,我国的建筑企业还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状态,今后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上的地位将越来越不利,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务分包商。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本着合理分类、增设等级、突出专业的方针,科学建立建筑企业资质体系,使得不同类型、不同规范、不同特色的企业在市场中找准定位、发挥特长。为了缓解建设市场总量过剩、过度竞争的尖锐矛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与实施积极的产业调整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致力于扶持少数大型企业,使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综合性的总承包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建筑企业的骨干核心、“航空母舰”;另一方面,引导众多中小企业转变成专业分包型、劳务分包型企业,朝着“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将我国目前“橄榄型”的企业组织结构转变为从上到下按照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而理想分布的“金字塔型”企业组织结构,达到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目的。
4.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作准备。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我国立法机构正在酝酿制定《招投标实施条例》,以适应招投标法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现阶段的需要。制订条例有个定位的问题,如,是否有中国特色?由谁来制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行使?政府如何监督?等等。
第一,对招标人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一是细化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形式,如对投标人提出过高或不合理资质要求的;依据个别投标人的业绩和经验情况填写报名资格审查条件的;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以获取地区或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的;以办理登记备案、资质验证等作为投标许可条件的;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