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2-05-26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招标制度是国际国内广泛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可以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因此,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一些特定行业制定了特殊法规。例如,在石化领域,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领域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招标投标监督只是现场操作程序的监督和无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试图利用法律漏洞,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1.化为零,避免招标

部分施工单位玩法律法规的边缘球,肢解工程,将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不能满足规定的招标要求,或只招标项目主体项目,附属项目直接承包。如建筑施工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承包。一些招标人强调项目特殊或以实施招标会增加成本和工作量为借口,以避免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的项目建设项目都是整体招标。有些项目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招标,可能没有投标人能够完成。例如,石化企业的招标项目往往规模较大,需要合理分割工程建设项目,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化为零,避免招标现象,主要是由招标单位寻租造成的。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租金搜索,从源头上解决避免招标的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工程监督;改变工程承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承包依据由原初步预算改为主管部门审核;加强项目跟踪监督。财务部门应当在任命项目财务总监的同时审查施工程序。发现应当投标但未投标的项目,应当通知施工方依法废除施工合同,重新组织项目招标。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私下与招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中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投标文件都来自内定的投标人,只调整个别项目的金额,以达到串行投标的目的。此外,在投标中也不时出现投标现象,即在参与的投标人中,由一个投标,其他几个投标,使最终投标项目落入这些投标人,中标人事后承诺参与投标。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引入宽免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来解决。首先,我们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刑法中串通招标罪的罚款或者监禁期限,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刑,对串通招标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其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投标人内部人员提供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宽免制度可以大大提高投标人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快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度和确定性,明确规定其成为宽免制度申请人的要素,鼓励其他串通人揭露其行为。最后,发现串通招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可以公布,列入黑名单,规定不能在一定年限内进入市场。

3.评标委员会问题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

会的权利范围太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 “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说,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建议

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从整个行业宏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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