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招标法律法规对规范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5月1日和2003年8月1日,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作出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
本人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简要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在分析非法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之前,有必要简要分析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也应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根据这一规定,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应属于承诺。招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而且由于其是一种竞争机制,也具有许多特殊性,因此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招标、开标、评标、投标等招标行为进行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具体的要求和更严格的限制。现在,我们改变了一个视角,通过对招标行为的分析,可以更好地区分招标纠纷的处理,从而更好地区分招标活动。
由于非法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程度和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同。
现根据招标程序和非法招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非法招标行为进行分类分析。
1、 关于招标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招标邀请不依法发出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不足20天;
5.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6.不符合招标条件的;
7、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8、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招标;
9.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接收投标文件;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投标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1)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处理:
1、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无法签字或盖章;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