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重要法律形势,是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根本利益。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确立了双方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和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工程管理、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认真履行,也能有效防止纠纷。即使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条款保护其合法权益。合同风险是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环境、组织、技术、管理、业主信誉等变化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条款中的潜在风险往往是由不明确的责任和权利造成的。工程合同管理人员需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主体不合格
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虽然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没有上述两种能力,也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是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主体的不当主要表现在: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缺乏履行合同的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和制定合同条款,也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缺乏限制手段和严重违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项目进度和质量难以有效保证。
1.合同条款不平等
工程承包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平等。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很少平等。鉴于当前项目承包商买方市场的特点,业主往往依靠僧侣多粥少的优势,对承包商,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部门相当不合理。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往往强加各种不平等条约,赋予业主各种不应有的权利,而承包商只强调应履行的业务,而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例如,索赔条款应该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在许多合同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有详细的规定,罚款非常严格。承包商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的,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1.3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格是不准确的,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应当反映双方的真实意义。而这种反映只能靠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然而,由于一些人为或客观的原因,一些合同条款不准确或措辞混淆。有些合同对承包商的业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而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都有,甚至对一些关键事项含糊不清。例如,一些工程承包合同在追加金额的条款中写道:"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金额"这类字句。那么,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往往会根据情况随意曲解。
1.合同内容不完整
一些合同使用海外文本。由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语言和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同,由于这些国家过于强调独立和自我创造,他们通常不愿意遵循世界上常见的条款,他们自己的一些法律法规或同样的法规往往非常不完善,有很多遗漏。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往往找不到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例如,一些国家的合同没有价格调整公式,导致承包商无法获得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赔偿;一些国家的合同没有规定汇率保存条款,导致承包商可能遭受汇率贬值的风险。承包商应特别注意这些问题,必须补充和改进合同,堵塞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1.5合同管理不到位
部分工程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防范工程合同风险意识薄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有些人没有及时发布应该发布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如双方的项目谈判和变更,这给未来的索赔带来了困难。有些人不注意合同签证的确认,相应的签证确认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当发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有的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应当追究的当有及时追究,当诉诸法律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致使损失无法挽回。有些人不按合同支付项目进度款,盲目害怕单方面停止违约责任,不敢行使抗辩权,客观导致预付款施工,使发包人欠款越来越大,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