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2-05-26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1、问题研究的背景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于与现行招标监招标监的不适应,各种规避和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标的严重性和可信度,导致腐败行为严重。国家将工程建设领域作为我国商业贿赂治理的重点之一。建设体系中商业贿赂的过程是非法获取工程建设利益优势转化的过程。工程建设利益优势越多,商业贿赂可能就越多。为了保护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建设项目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防止黑箱运营,加强权力限制,防止权力交易等腐败行为,作者总结了实际工作,分析了建设项目招标的现状,提出了对策和措施,并与行业同事进行沟通和讨论。

二、现阶段我国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权力投标和关系投标太多地方政府领导,忽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标法,是地方政府的权力,在招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承担整个项目,混淆招标主体。在招标过程中,安排谁比谁更强大,施工单位寻找关系,看看谁找到关系困难,谁获胜的机会就越大。产生一系列的权力投标和关系投标。投标只是一种形式。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和管理体系。现行的招标监督体系是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系。招标监督执法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水利、交通、民航、铁路、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不仅管理行业招标活动,而且实施具体监督,有些是招标项目的实施者,有些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等等。这种复杂、层次不明确、经济关系不明确的监督体系,必然会导致监督部门的缺失和监督工作的缺失。主要问题是缺乏领导国家的综合监督执法主体;第二,考虑到相关交易不足。因为除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基层机构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外,其他部门都有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种关系对投标非常致命,现在变得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3、社会法律意识不强,近年来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和一些招标管理规定相继出台,全社会对招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然而,由于利益驱动或创造工作成果的需要,建设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导致招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建设单位主要反映在选择施工队伍、确定招标方式、缩短工期要求过高、招标领导小组领导招标工作等问题上。近年来,一些项目急于开工。为了满足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不完整的情况下,承包商提前进入施工现场,特别是一些紧急项目采用了方案招标方式。虽然这种招标方式提前完成了项目,但它违反了基本施工程序,留下了许多问题。例如,项目成本难以控制,竣工决算纠纷较多。

4.招标中围投标和陪投标现象严重。围投标是不成熟建筑市场造成的腐败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反了招标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使业主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个别围投标人充满了私囊。主要表现为一是围投标人与多家承包商合作,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合谋围投标;二是承包商隶属于多家建筑企业。

在招标过程中,为了提高中标机会,一些不合格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试图多家合格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不同或相同的投标和承包工程任务。对于一个目标,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每个投标文件

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企业迫于生计,难以退出建筑市场,故在一定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利润来支撑企业生存。

5、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评标存在人为因素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主要表现在经济标评标设置上,目前在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过渡时期,很多地区推出最高限价或拦标价等招标办法,各投标单位为经济标得高分,都靠近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下浮比例报价,使得经济标拉不开距离。技术标上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6、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虽然国家三申五令,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仍然存在,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业主招标行为有法不依,逃避监督的问题还严重。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度身定做和明招暗定等方面。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环境工程等则直接发包;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有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对他们投标实行歧视性政策;有的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1、健全体制设计,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执法主体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我国应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由多家单位和部门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2、增强法律意识,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规范招投标行为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对招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其次各方主体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

要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规范招投标行为,主要纠正和查处以下十一种行为,一是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是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三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四是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五是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六是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七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八是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行为;九是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十是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行为;十一是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

3、改进评标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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